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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四、上述规定自
附件: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 ||
税目 | 税率 | |
生产(进口)环节 | 零售环节 | |
小汽车 | ||
1.乘用车 | ||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 1% | |
(2)气缸容量在 | 3% | |
(3)气缸容量在 | 5% | |
(4)气缸容量在 | 9% | |
(5)气缸容量在 | 12% | |
(6)气缸容量在 | 25% | |
(7)气缸容量在 | 40% | |
2.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
3.超豪华小汽车 |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