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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不断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廊坊市政府统一部署,三河市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散乱污”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专项治理行动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三河市“散乱污”阶段性整治工作方案》(三字[2017]32号)和《三河市“散乱污”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方案》(三政办[2017]113号)中明确的“散乱污”企业范围,主要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理而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市域内从事煤炭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的行为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二、凡属于本通告第一条范围内的“散乱污”企业,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停产停业。
1、未按要求停产停业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将采取强制措施,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清场地扬尘,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并对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清理执行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2、按要求停产停业,凡符合整改提升条件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经市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联合验收,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的,则可恢复生产,纳入日常监管;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的予以取缔。
3、按要求停产停业,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无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自行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清场地扬尘。凡不自行两断、四清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并对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清理执行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属于违法用地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到位。对于干扰阻碍取缔行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关乎民生,改善环境质量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望广大群众支持、配合、参与。举报人可采用来访、电话、信函、微信等方式举报:
1、三河市长热线电话:3212345。
2、微信公众号:搜索“三河市散乱污治理”并添加关注。
3、市整治办公室热线电话:3212335。
4、来人来访、信函投寄地址:泃阳东大街28号,三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特此通告。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